第一条、公司员工的薪酬,依其学历、工作经验、工作岗位、工作内容及工作的完成情况等确定。
第二条、公司的实习人员、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薪酬另行规定。
第三条、薪酬包括基本工资、职务工资、绩效工资、补贴和奖金。
第四条、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学历、职称、工龄等基本情况确定的员工月基本收入。
第五条、标准基本工资为元人民币。标准基本工资是指员工在国家承认的一本院校本科毕业,取得本科毕业证书、学士学位证书和英语四级证书,并且经过试用期适用合格予以转正的工资。
第六条、员工的毕业院校高于或低于一本院校的,每差一档,基本工资相应增减元。
第七条、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、学士学位证书和英语四级证书的,每缺少一项,基本工资相应减少元。
第八条、员工未通过国家四级考试的,基本工资减少元,通过国家六级考试或八级考试的,基本工资分别增加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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